《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施行 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
发布时间:2023-06-02     作者:     浏览量:858      分享到:

以科技创“新”为核心



新质生产力,“新”的核心在于科技创新。

今年7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刚刚抵达苏州,就乘车前往苏州工业园区。车窗外,视野所及,高楼大厦鳞次栉比,生动诠释着这座“创新之城,非凡园区”的澎湃活力。

这座现代化高科技园区如今集聚近250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62家上市企业,累计创造近1.5万亿美元的进出口总值,在商务部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评中实现“七连冠”。

可折叠卷曲柔性屏,硅立方浸没液冷计算机,纳米真空互联实验站……工业园区展厅里,苏州在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纳米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的“明星产品”琳琅满目,总书记边走边看。

在一款国产人工心脏――“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前,总书记停下脚步,仔细察看运行原理。当听到已有100多位病人用上了这个设备,最早一例患者目前已使用6年多,总书记十分高兴。


总书记说:“我国经济要往上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成为一个经济强国,就要靠科技。”


科技创新,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关键词。


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考察时指出,以科技创新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是大势所趋,也是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依靠创新特别是科技创新实现动力变革和动能转换。


今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指出,要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和优势资源,在科技前沿领域加快突破。


这些年,我国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方面,破解“卡脖子”问题;在装备制造、大国重器领域,不断实现突破;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领域,锚定未来蓝海……


今年9月公布的《202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再创新高,突破3万亿元,达到30782.9亿元,较2021年增长了10.1%,连续7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我国基础研究经费从2012年的499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2023.5亿元,有力支撑了量子信息、干细胞、合成生物学等领域的重大成果产出。


培育“新”产业

5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服务乡村振兴。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乡村振兴建设。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通过支持发展社区工厂等方式,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就业,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为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县城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加强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乡镇服务农民的功能,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促进城市资源要素有序向乡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培育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地域相邻、资源相连、产业相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自主开展合作经营,拓展多元发展路径。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依法进行流转交易。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乡村产业经营活动。